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本市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1.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柴油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起重機、旋挖機、強夯機、履帶吊車、內燃樁工機械和叉車,以及其它適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高排放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1)所裝配的柴油發動機為《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
(2)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的,其中機械的排氣不透光煙度(光吸收系數)增加0.25m-1。
二、實施時間和禁用區域
自2021年1月1日起,昆明市二環線(含)以內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編碼登記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編碼登記。
四、管理要求
1.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本通告規定。
2.執行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3.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示意圖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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