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市屬企業:
現將《昆明市環滇池生態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建設和管理,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根據《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是指滇池一級保護區和環湖路臨湖一側以內滇池二級保護區禁建區的滇池湖濱天然濕地,以及建設(包括恢復、提升)的濕地。
第三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滇池管理局及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市林業和草原局作為濕地的行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與省級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對接。
(二)市滇池管理局負責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的監管與技術指導、建設方案審查與驗收、監測與評估。
(三)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是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濕地管理制度和巡護制度;制定年度濕地管理方案和資金計劃;統籌協調濕地的運行維護;開展濕地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普及濕地知識;開展轄區范圍內的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做好入侵物種的防控;落實濕地資源保護和恢復措施,加強對以濕地為主要棲息地、越冬地的珍稀、瀕危、珍貴動植物物種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收集管理濕地建設及管護檔案。
第四條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穩定性。
環滇池生態區內不得新增濕地公園。已建成的濕地公園,由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應將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參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濕地建設方案審查:由市滇池管理局負責。
建設方案的審查執行《滇池湖濱濕地建設規范》(DB5301/T35—2018)。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規劃及用地意見: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
(五)初步設計審批及施工圖審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滇池管理、林草、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審批部門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獲批的設計方案開展濕地建設;建設完工并達到設計目標后,三年內按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程序開展驗收。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的驗收工作應邀請市滇池管理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參加。
第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移交經第三方機構審計的完整檔案資料,同時一并移交資產。技術檔案和工程管理資料還應同步移交至市滇池管理局。
第九條 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可采取自管或市場化運作方式開展濕地運行管護工作。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管護要求和標準執行《滇池湖濱濕地管護規程》(DB5301/T38—2019)。
第十條 市滇池管理局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或有專業能力的科研院所(生態監測)定期開展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科學監測和生態質量評估。
監測的內容及周期執行《滇池湖濱濕地監測規程》(DB5301/T36—2018)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市滇池管理局以生態質量評估結果作為考核依據,定期對濕地運行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排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1.關于《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